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5號
TYDV,101,訴,145,2013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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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廖年琛
被上訴人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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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