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蕭阿蘭
關 係 人 蕭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聲請人甲○○就移轉登記未成年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關係人丙○○事件,為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理由第3 項係謂:本條第2 項所定「 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 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 代理之情形。又所定「主管機關」,或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或其他機關,應依該利益相反事件所 涉業務機關而定,如遺產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等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乙○○之外祖母,伊 女即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乙○○之母丙○○為其法定代理人, 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丙○○所購買而贈與登記於乙○○ 名下,惟乙○○現讀國一而中輟,常在拿到錢後離家花用, 花光後才回來,聲請人與丙○○擔心乙○○結交損友,而處 分上述不動產,故有由丙○○管理之必由,擬移轉登記為丙 ○○所有,惟法定代理人代為移轉登記未成年人之不動產於 自己名下之行為,與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致無法辦 理移轉登記手續,爰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外祖母即聲請人就 移轉登記未成年人之不動產事件,為未成年人乙○○之特別 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 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 人之意見,且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家事事件法第11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前揭戶口名簿、戶籍謄 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為憑,並經關係人即乙○○之母即法定代理人丙 ○○到庭是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乙○○ 之特別代理人,至於乙○○則經通知未到庭,是聲請人上開 主張堪信屬實。本院參酌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乙○○之 外祖母,應會盡力維護未成年人乙○○之權利,又依聲請人 之乙○○之關係,自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出本件聲請。 綜上,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附表:
┌─┬──────────────┬────────┬───────┐
│ │ │ │ │
│編│ 不動產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號│ │ 平方公尺 │ │
├─┼──────────────┼────────┼───────┤
│ │桃園市埔子段埔子小段 2016 地│5,116.00平方公尺│100000分之448 │
│1 │號土地 │ │ │
│ │ │ │ │
├─┼──────────────┼────────┼───────┤
│2 │桃園市埔子段埔子小段 14000 │總面積 │ │
│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民生路 677│88.48平方公尺 │ │
│ │巷7號7樓) │ │ │
│ │ │附屬建物 │ │
│ │ │陽台面積 11.8 平│ │
│ │ │方公尺 │ 全部 │
│ │ │ │ │
│ │ │共有部分 14144 │ │
│ │ │建號 13,650.41 │ │
│ │ │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圍 100000 分之 │ │
│ │ │46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