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1年度婚字第479號原 告 洪玉蘭被 告 格潘財(MR.TAVEECHAI PANKERD)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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