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06號
TYDV,101,司聲,506,201303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東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庭
相 對 人 林敬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3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46 號判決在 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 、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 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202 元 ,是依第二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0,202 元,並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東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