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蕭興鴻
相 對 人 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明
法定代理人 李炳堯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法定代理人 施振宏
法定代理人 施振誠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法定代理人 劉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1款 、第106 條定有明文。又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 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95 條第2 項、 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70年度全字第395 號假 扣押裁定供擔保後,以本院70年度執全字第296 號假扣押執 行在案,聲請人為免為及撤銷假扣押,乃遵前揭假扣押裁定 提供反擔保,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嗣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相對人並未 遵期起訴,聲請人乃聲請本院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經本院 以101 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 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本件聲請,雖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 押裁定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相對 人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前遭主管機關 命令限期於民國96年9 月25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 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又該公司於100 年 8 月1 日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在卷可證,是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列之董事,因未於期 限改選已遭當然解任,於清算期間自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而聲請人所聲請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裁定,誤向渠等送達 ,其送達即有違誤,是本件聲請人之限期起訴程序及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程序尚有瑕疵,從而供擔保原因應尚未消滅, 其所請於法有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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