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904號聲 請 人 葉蔡芙蓉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鄧阿生(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鄧阿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鄧阿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二、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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