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58號
TYDV,101,司繼,158,2013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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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關 係 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張佩文
被 繼承人 許象麒(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所為
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鍾隆毓」之記載,應更正為「顏慶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 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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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