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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41號
TYDV,101,司執消債更,41,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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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焦璿元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柯文元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楊登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提 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及本院102 年3 月14日作成之電 話記錄單,其還款條件為第1 至9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26 元,第10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為4,286 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756 元,每年2 月另 以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各追加還款金額83,100元,還款期限 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447,532 元,清償成數為 34.3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是 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99至100 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 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447,532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 聲請更生,依前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 1 年8 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提供 之債務人99年1 月至101 年8 月每月薪資明細觀之,債務 人聲請前兩年即99年3 月至101 年2 月所得數額共為2,16 9,711 元(計算式:685511+0000000+385285 =0000000 ,前開所得總額已包括債務人每月本薪55,400元,金額不 固定之休假暨旅遊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交通費、加班 費、績效獎金、夜點費、子女教育補助費等,100 及101 年度2 月受領之年終及考績獎金。),扣除債務人與其依 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8,645元(包括債務人 個人生活費11,000元,3 名子女扶養費各6,600 元、教育 費7,022 元及房租12,000元則有配偶共同分擔,則其家庭 生活費用支出總額為30,411元,加計每月可處分所得應扣 繳之所得稅1,026 元、健保費3,288 元、公保費862 元、



退撫離職儲金2,892 元及退休喪亡互助金166 元,其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共計38,645元,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41 號裁定理由參照),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依前開提出之薪資資料及債務人提出之101 年1 月至102 年2 月薪資單觀之,債務人每月本俸及專業加給共計55,4 00元,另尚得每月請領交通費、加班費、績效獎金、夜點 費,苟以上開木柵焚化廠提供之薪資明細計算,其每月平 均其他薪津為13,757元(因計算式過於複雜,不予贅列。 )。又債務人每年度尚有休假補助9,600 元、國內旅遊補 助費16,000元,子女教育補助費19,900元,則其每月平均 薪資總計應為72,949元。關於債務人主張其103 年度交通 費將全數刪除,是以,其每月交通補助款3,940 元自103 年1 月起即無得領取,爰分階段縮減收入3,940 元,查諸 今年度公務員交通費補助款,業經立法院年度審核後刪除 ,債務人雖屬台北市政府編制,亦應考量台北市議會恐將 決議比照中央政府辦理之可能性,若逕認既尚未達成決議 ,其交通費補助收入6 年期間均應列入,將致更生方案之 還款過於苛刻而無彈性,更生方案易生未來無履行可能之 窘境,既該補助款之刪除勢在必行,債務人此一主張應屬 可採。債務人雖每年度得因休假未休而得領取不休假獎金 ,惟本院認為休假與否操之債務人是否決定超時加班,該 超時加班工作而換取之所得,非屬必要,而係債務人努力 工作之成果,爰認為不予列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併 此說明。債務人為公務機關成員,每年尚有固定年終獎金 1 個半月及考績獎金(甲等2 個月總額、乙等1 個半月總 額,債務人98、99、100 年度考績評等各為乙等、甲等、 乙等。)之發給,而其願提出年終獎金之全額及乙等考績 獎金之數額即各83,100元,加計1 期清償供作還款,足認 債務人有致力於提高還款以盡力清償之誠意。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所得稅1, 816 元、健保費3,060 元、公保費994 元、退撫儲金2,89 2 元、退休互助金166 元、房租支出6,000 元、債務人生 活費11,000元、子女生活費9,900 元、子女教育費3,511 元、配偶不足之生活費補貼額4,907 元、債務人交通費支 出13,870元、強制休假旅遊消費之補助款1,333 元及債務 人台北外食費1,650 元,共計61,099元。經查: ⑴債務人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儲金、退休互助金



及房租租金之提出,有債務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薪資單明細及房屋租賃契約附卷可稽, 應為可信。而債務人其個人生活費及外食費用、交通費用 雖合計金額達26,520元,惟查,債務人公司位於文山區○ ○路,其主張其僅食素食,故無法僅至公司食堂用膳,多 有外出用餐之必要,是債務人雖居住於桃園縣,但其實際 伙食費之支出均在台北市市區,觀諸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數額為14,794元,相較桃園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數額10,244元為高,其主因即係台北市物價、消費水準較 他地高,若不併考量債務人覓食地點多落於台北市,僅以 桃園縣生活水平評估其生活費用支出,恐有偏頗,況債務 人主張之個人生活費及外食費用金額12,650元,亦確實落 於兩地生活水準之中線,以債務人每日往返兩地之情形斷 之,無不合理之處。
⑵再查,債務人現與配偶、子女共同居住於中壢市,又其主 張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通勤上班,需時過久且需轉乘機車 、火車、捷運及公車,實為不便,故向朋友購入中古汽車 ,每日開車來回台北市文山區上班,又因油價高漲,每月 交通油資、過路費及平均攤提之汽車維修保養費、汽車牌 照稅、燃料使用費、強制險支出即達13,870元,並提出其 99至101 年度之發票、維修單據、記帳明細表附卷可參。 而債務人名下汽車排氣量為1781c.c.,其每年度應納之燃 料使用費為4,800 元、汽車牌照稅為7,120 元、汽車強制 險最低應繳金額1,099 元(參見102 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費率表),每月平均支出為1,085 元;而債務人99至10 0 年支出之汽車維修保養費總額為84 ,248 元,每月平均 攤提費用為3,510 元,既債務人每日車程較一般人長途, 其汽車之保養維護自然亦較一般人頻繁,支出數額也高; 而每日又需繳交來回過路費80元,若以每月上班天數22至 23 天 計算,每月支出約1,800 元;又債務人每日交通時 間約50至56分鐘,交通里程為48.4至52.6公里,現每公升 95 無 鉛汽油油價為35元,而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之油資 7,475 元,與其到院所陳大約每天開車距離100 多公里、 每3 天加一次油,每次加油花費1 千多元,核屬相符,則 債務人主張其每月交通必須費用支出總額13,870元,非無 理由。雖債權人多主張債務人若在台北承租雅房居住、或 改採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全家搬遷至台北等方式,均可 大幅縮減支出,惟認為債務人必係考量其與配偶間照顧子 女義務之共同分擔,長久之居住環境、習慣與台北生活水 平較高等因素後,始採每日通勤之方式上班,否則怎能忍



受長年每日通勤兩個小時以上之不便,其中包括早班上午 7 時至下午3 時、中班下午3 時至晚上11時、夜班晚上11 時至早上7 時之排班制度,致不時需午夜、凌晨時分開車 ,無非需要此份中高水準以上之收入支撐家庭支出,若債 務人改於桃園市區另覓工作以減少前開支出,所得勢必亦 大幅縮減,則是否反生債務人刻意降低收入,而生未有盡 力清償之疑慮?職此,既債務人勢必每日開車上下班,前 開交通油資、過路費、汽車維修保養、稅捐等均屬必要開 銷,應係合理。
⑶債務人主張其與配偶之三名子女分別為84年次、90年次、 92年次出生,1 分別就讀高三跟小學,按本院101 年度消 債更字第22號裁定意旨,債務人提列每名子女之扶養費6, 600 元、三名子女教育費則為7,022 元,由配偶共同分擔 房租、子女扶養及教育費之半數,惟配偶每月平均薪資數 額僅25,504元,扣除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額後,認為其 生活費僅6,093 元恐有不足,請求提列配偶生活費4, 907 元,以補足其必要費支出之不足。據債務人提出之配偶任 職之愛家食華有限公司薪資給付證明,配偶其101 年5 月 至7 月每月薪資數額為23,264元、23,264元、29,264元, 又本院職權調閱配偶之98至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年度所得總額各為242,648 元、275,99 6 元、259,680 元,則債務人稱其配偶每月薪資約25,504 元 ,顯屬有據,而既債務人與其配偶間收入顯有高低之 分,按雙方薪資結構比例負擔前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即 債務人負擔70%支出、配偶分擔30%【承前所陳,債務人 每月平均薪資為72,949元,加計其每年受領之考績及年終 獎金數額,其每月平均所得為86,799元,計算式:86799 ÷(86799+25504 )≒77%】,始為適當,債務人本應負 擔每月房租、子女生活費、教育費27,175元,惟其僅列計 24,318元之支出,應予准許。而債務人之長女現年18歲, 依民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 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1 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 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 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 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 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 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參照56年度台上字第 79 5號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債務人若列計子女扶養費至 大學畢業,尚稱必要。債務人已考量女兒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內完成大學學業,就女兒生活及教育費之支出採階段 式刪除,並將所刪除之支出4,470 元提列還款,於第49期 起提高還款金額至8,756 元,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之作成 ,已將日後扶養子女支出及家庭收入變動之因素考量在內 ,提出最大限度之階段式還款方案。
⑷債務人已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出支出後餘額之 85%列入還款【計算式:0000000 ÷(86799 ×72-3940 ×00-00000×72+4470 ×24)≒0.8467,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包括本薪及其他薪津、補助、考績及獎金,惟自 103 年1 月起無交通補助款3,940 元之發給)扣除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第49期起將長女扶養費4,470 元列 入還款)。】,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 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 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 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 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 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 ,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 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1,447,532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 高之還款金額,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 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可分配金額與每期清償金額因更 正第49至72期還款金額而不相符,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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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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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