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鄭和豐(原名:鄭嵩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民國
101 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
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5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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