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崔樹森
被 告 陳惠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1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2108號起訴書所載之誣告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12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