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佳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
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佳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 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 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 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 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 ,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 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 ,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 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 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 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 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 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
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 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 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 定。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 號1 至4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2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 、4 ) ,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為憑。本院 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 年5 月31日 ,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如附表所示,均在 101 年5 月31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 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 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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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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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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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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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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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5662 號 │偵字第5662 號 │偵字第3542 號 │偵字第35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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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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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473 號 │473號 │1776號 │17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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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1年5月31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11月30日 │101年11月30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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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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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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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5月31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11月30日 │101年1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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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編號3 、4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1 │
│ │年度審訴字第47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月確定 │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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