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光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光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光郎因竊盜、毒品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 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 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 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 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 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 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 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 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 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 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 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 受刑人賴光郎所犯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 確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至7 與編號9 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8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復 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 2 年2 月5 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 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7 與9 至 10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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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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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違背安全駕駛│ 竊盜 │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
│ │ │致交通危險 │ │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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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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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
│ │2日 │2日 │26日 │26日 │16日為警採尿│
│ │ │ │ │ │時起回溯96小│
│ │ │ │ │ │時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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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1年度偵字第7│1年度偵字第7│1年度偵字第9│1年度偵字第9│1年度毒偵字 │
│ │857號 │857號 │437號 │437號 │第35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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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101年度審交 │101年度審交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壢簡 │
│ │ │易字第274號 │易字第274號 │第133號 │第133號 │字第1896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7月6日 │101年7月6日 │101年8月3日 │101年8月3日 │101年11月14 │
│ │ │ │ │ │ │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審交 │101年度審交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壢簡 │
│ │ │易字第274號 │易字第274號 │第133號 │第133號 │字第1896號 │
│ ├─────┼──────┼──────┼──────┼──────┼──────┤
│ │確定日期 │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1年12月10 │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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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1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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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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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條例 │條例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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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101年1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民國101年4月│
│ │19日為警採尿│3日為警採尿 │16日 │25日 │15日 │
│ │時起回溯96小│時起回溯96小│ │ │ │
│ │時之某時 │時之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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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1年度毒偵字 │1年度毒偵字 │1年度偵字第 │1年度偵字第 │1年度偵字第 │
│ │第1851號 │第1851號 │9701、9751、│9701、9751、│9701、9751、│
│ │ │ │10653號 │10653號 │10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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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
│ │ │字第1174號 │字第1174號 │字第1191號 │字第1191號 │字第1191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4 │101年12月14 │101年12月18 │101年12月18 │101年12月18 │
│ │ │日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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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
│ │ │字第1174號 │字第1174號 │字第1191號 │字第1191號 │字第1191號 │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4 │101年12月14 │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
│ │ │日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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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6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註│2.編號8 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11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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