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52號
TYDM,102,聲,452,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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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蔡清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 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 長羈押、自102年1月1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5 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允諾絕不重罹毒 品之誘惑觸法,必當回饋大眾積極從事志工活動,懇祈垂憐 容許返回社會成為有為之青年,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大部分之犯罪事實,參 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陳述及證人林玟良翁茂榕王正雄楊懷詩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 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斟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況屢透過電 話聯繫一再犯案,甚者各別供稱情節極為歧異,避重就輕企 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 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 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 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進更核無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 情形。末論被告所謂奮發向上之心境一節縱令屬實,惟與羈 押原因無涉,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駁回聲請停 止羈押之限制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咸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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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