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2年度,530號
TYDM,102,桃簡,530,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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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佳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3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佳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游佳莉與葉美伶之夫林義凱係朋友關係,葉美伶因懷疑林義 凱與游佳莉過從甚密,而與游佳莉素有嫌隙,游佳莉竟基於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及同年9 月9 日,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號之工廠內,接續傳送如附表 所示含以加害生命之簡訊予葉美伶,藉以恐嚇葉美伶,使葉 美伶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案經葉美伶訴由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游佳莉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 簡訊予告訴人葉美伶,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意,辯稱:伊 係於很生氣之情況下傳的云云,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傳 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手機簡訊翻拍 畫面12張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 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 認定。又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 件,即行為人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 旨於被害人,使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 險與實害;就行為人而言,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 有實施加害之行為,其判斷重點,實係在於是否使人心生畏 懼,致危害安全;至其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 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 文統觀之;另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 法則以為判斷基準。雖被告辯稱其沒有恐嚇之犯意,其係在 生氣之情況下傳送上開內容之簡訊云云,然恐嚇危害安全罪 之成立,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實係在於是否使人心生畏 懼,致危害安全,為其判斷重點。告訴人業已因此而提出告 訴,且於偵查中證稱因此而感到害怕等語,足認被告基於恐 嚇犯意所言之上揭話語,已令告訴人心生畏懼無訛。被告辯 稱上揭簡訊內容,僅為生氣所說的話云云,然此屬犯罪之動 機、目的等刑法第57條科刑時審酌之事由,尚非能據以免除



刑責,被告上開所辯,諒屬事後圖卸之詞,委無可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上揭時、地傳送簡訊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恐嚇目的 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恐嚇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 人間之感情糾紛,即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兼衡其素 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5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0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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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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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9 月7 │來~就殺了妳!! │
│ │日上午10時41│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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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9 月7 │來,就是要殺掉妳…管妳要做什麼…把│
│ │日上午11時7 │我惹火了,一起死也無所謂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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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9 月7 │妳愛怎麼說隨妳,只要妳敢出現在我面│
│ │日上午11時24│前,我一定要妳死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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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9 月7 │最好挑妳老公不在廠內的時段,我才能│
│ │日上午11時4 │殺得痛快 │
│ │7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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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9 月7 │可我就是要殺死妳~妳已經把我惹惱,│
│ │日上午12時49│管妳什麼理由,妳等著,我想好了要怎│
│ │分 │麼一起死了~葉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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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 年9 月7 │我非妳死不可.... │
│ │日下午3 時28│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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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 年9 月7 │我越火,妳死得越難看... │
│ │日下午4 時8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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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 年9 月9 │妳死定了,葉美伶 │
│ │日上午9 時32│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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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年9 月9 │明天記得來呀!不然有人的老公就回不│
│ │日上午9 時48│去了...守活寡...好可憐喔,葉美伶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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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