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2年度,285號
TYDM,102,壢簡,285,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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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文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文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鄒文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 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陳廣興之住宅,侵害告訴人權利 之程度,復兼衡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23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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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