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102年度,203號
TYDM,102,壢交簡,203,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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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炎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5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炎森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被 告江炎森曾於民國9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警 詢中僅坦承為警攔檢並測得本件呼氣酒精濃度,惟陳稱係因 食用土虱補品所致(見偵卷第8 頁),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方 坦承有飲用紅露酒(見偵卷第26頁)。再按人體呼氣中所含 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 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 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 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 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 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 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 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 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 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 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對 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 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 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 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經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000000000 號函 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 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測之 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依上開說明,相 當於BAC百分之0.16,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



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作 用,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當程度 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告於駕 駛過程中,尚經警發現有異常駕駛行為,被告為警查獲後經 施予測試,又無法通過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畫另一個圓之測試 ,此有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件飲酒後 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車, 至臻明確。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 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 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前有酒後駕車受 緩起訴處分之紀錄,竟仍不知警惕檢束,猶再次酒後駕車, 且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雖幸未 釀致交通事故,惟仍具有高度之潛在危險,如此一再輕忽法 令,可見嚴重枉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並 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於警詢中竟陳稱係因食用土虱補品 所致,顯見其於警詢之初仍未真摰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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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