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漢東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231 號中
華民國98年12月4 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32 號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公訴案號:97
年度偵字第1200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98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決關於丁○○、庚○○及乙○○之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其餘上訴均駁回。
庚○○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 徒刑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 2 月20日因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王建輝(業經本院以 98年度簡字第231 號判決確定)前因不滿位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0 段00巷00號「寶芝鑫」卡拉OK店,要求其須結清簽 帳之消費,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6年10月5 日20
時20分許,於該店內,取出不具殺傷力之不詳槍械(未扣案 ,無法認定具殺傷力) ,作勢上膛狀及抽拉板機,並指向該 店現場負責人丙○○,不滿的表示要邱女找人來處理等語, 使邱女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庚○○即於同年月17日晚 間某時,率同不知情之鄭明醮(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 及其他不詳之人,前往商洽上情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丙○○恫稱:「阿輝仔說 這件事你們找警察報案,不就是故意要把我那支鐵仔收去, 我們雖然飽飽,沒差那1 支,這件事情最好到這裡為止,你 最好是保佑阿輝仔沒事,不然你就抖著等」等語,致丙○○ 心生畏懼而生危害其安全。
二、丁○○、庚○○、楊金龍(業經本院另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 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等人,於97年3 月17日20時許 ,在桃園市○○路000 號「金園卡拉OK」處,因不滿前一日 消費畢,店家未同意丁○○以簽帳方式處理消費款項,即與 王修杰、何文凱(王修杰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文凱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等共同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強制之犯意聯絡,先由丁○○徒手毆打該店合夥 人甲○(傷害未據告訴),再由庚○○、楊金龍喊砸後,並 徒手推倒桌椅等物,及由王修杰、何文凱分持何文凱提供之 不詳棍棒(未扣案),敲砸該店大門玻璃、音響、液晶電視 、冰箱、櫃檯等(毀損未據告訴),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財產之方式,加以恐嚇,使在場戊○○、子○○等心生畏懼 ,危害渠等安全,並致該店營業廳全毀而當時無從營業,而 以此強暴手段,妨害店家繼續營業之權利(當時係營業中, 仍有二桌客人)。
三、丁○○、庚○○因見乙○○與辛○○前夫己○○有合作投資 一事,產生約新臺幣1,200 萬之債務糾紛,且尋求己○○解 決未果後,丁○○、庚○○即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 犯意,先於97年2 月4 日11時許,由庚○○前往臺北市○○ ○路0 段0 號4 樓401 室「誠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要求 辛○○為此簽立還款計畫、承諾書,然遭辛○○拒絕,竟由 庚○○對辛○○恫稱:「如果沒有寫還款計畫書給翁董1個 交代,以後每天都要來這裡上班」,並掀起上衣露出刺青, 同時恫稱:「就算有怎麼樣,關2 、3 天就沒事了」等語, 以示對辛○○不利等情,復於同年3 月18日11時許,丁○○
、庚○○前往上開事務所,並停留至18時許,其間由丁○○ 出言恫稱如辛○○不寫還款計劃給伊,伊就坐在這裡不走、 「我在外面是專門在幫人家圍那個事,現在這是我自己的事 ,以後我要怎樣幫人家處理事情」等語暗示對辛○○生命、 身體等加害之事,並由庚○○對辛○○恫稱:「如果有一天 你在外面被車撞的話,跟我沒關係」、「如果被押到山上去 也跟我沒有關係」等語,渠等共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之事,恐嚇辛○○,使其心生畏懼。
四、庚○○因向辛○○索錢未果,遂另夥同乙○○共同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97年3 月20日11時許,在前開「誠 和聯合會計事務所」處,由庚○○作勢欲毆打在場之癸○○ ,並摔癸○○之包包及當面踢桌子,而恫以:要叫小弟把伊 押走,要打死伊等語,甚而拉起癸○○手以示要帶其下去樓 下交給小弟等行為,乙○○亦附和稱:你既然不是要幫辛○ ○處理債務的,你坐在這裡幹嘛等語,共同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之方式,恐嚇癸○○,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 安全。
五、案經辛○○、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丙○○訴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被告庚○○、乙○○部分: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 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庚○○、乙○○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未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故本院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被告丁○○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非法律別有 規定者,否則不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辛○○於警詢之陳述 ,經被告丁○○爭執證據能力,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該證 述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情形 ,依首開規定,前揭證人於警詢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揭示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僅於法律有明 文規定之情形,例外為適格之證據;此例外情形,諸如同條
第2 項、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均屬之。 其中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乃謂除有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顯然具有不可信之外在環境或 附隨條件外,凡是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偵訊筆錄,均具有證 據能力,非可因被告或其辯護人、輔佐人空言爭執,而否定 其證據適格。且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倘在本案審判 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後,踐行交互詰問程序而為供述,應 認已經充分、實質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觀諸司法院釋字 第582 號解釋意旨即明,是其先前之審判外陳述當賦予證據 能力,至於證明力如何,要屬另一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 上字第7288號判決參照,另95年度臺上字第6675號判決亦同 斯旨),依上說明,證人辛○○於本案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均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嗣依聲請,於審判期日傳喚證人辛 ○○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已完足調查, 被告丁○○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被告丁○○未就該證述如 何存在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有何舉證(最高法院98年 度臺上字第2904號判決參照),認該等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 云,自非可採。
3.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丁○○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未爭執,且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本院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6 號卷一第59 頁背面、卷二第122 頁),復經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 中指訴綦詳(見97年度偵字第12004 號,以下簡稱偵卷,卷 一第16 3至166 頁、第167 至168 頁、卷三第4 至5 頁), 足認被告庚○○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 庚○○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此部分犯行, 被告丁○○則矢口否認有此強制、恐嚇犯行,辯稱:伊跟金 園這家店不熟,伊3 月16日、17日都有去,但是不是跟庚○ ○去的,16日是伊朋友徐文禎邀去喝酒,是徐文禎要簽帳被 拒絕,伊替他感到很丟臉,所以才會拿卡出來付款,但沒有
刷卡機,所以伊才請伊老婆來付款,以伊的經濟能力不需要 簽帳,伊不是事主,沒有要砸店的動機,17日跟李敬和、賴 金昌去金園卡拉OK,到了現場伊有看到有人發生爭執,伊下 車之後就嘔吐,賴金昌、李敬和就把伊拉上計程車,把伊載 走,伊沒有打甲○,伊和甲○是認識20年的朋友,那天伊喝 的很醉,沒有看到金園卡拉OK的東西是何人破壞的云云。 經查:
(一)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業經被告丁○○、庚○○於原審審 理時坦承(見98年度易字第848 號卷第122 頁),並經證 人王修杰即同案被告(見偵卷卷一第121 至137 頁、卷三 第80至85頁)、何文凱即同案被告(見偵卷卷一第140 至 147 頁、卷三第65頁)、證人戊○○(見偵卷卷一第180 至181 頁、卷三第14至15頁)、子○○(見偵卷卷一第 183 至185 頁、卷三第22至23頁)、甲○(見偵卷卷一第 187 至190 頁、卷三第9 至10頁)、楊德萍(見偵卷卷一 第191 至193 頁、卷三第18至20頁)、鄭明醮(見偵卷卷 一第109 至119 頁、卷三第75至78頁)等人於警詢及偵訊 中證述綦詳,並有金園遭砸店示意圖等在卷可稽,復有下 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證明:
1.97年3月17日19時02分07秒至19時02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 (見本院簡上卷卷一第163頁背面)
(A為0000000000號庚○○,B為0000000000號丁○○) A :喂。
B :喂。
A :嗯,大ㄟ哦
B :我等下過去喔。
A :你現在人在哪兒。
B :我要過去那個民權路哪裡啊。
A :好啊,我在那個門,嗯,我在那個樓下等你,你有, 你有喝酒喔。
B :啊,你不是講那個少年ㄟ有在那兒。
A :對啊,我剛才就,我就已經離開了,他們不知道有在 那裡喝嗎,他們本來要進去。
B :啊,你就打給。
A :嗯,我現在打給小杰問看看。
B :你打看看,給他們去演啦。
A :好啦,我知道了,啊你就不要過去了,啊,我叫小杰 他們處理就好了啦。
B :我來,我來去喝,我們靜靜的坐在那裡就好了啊,憨 人啊
A :好啦,好啦,我看看,好。
2.97年03月17日21時36分14秒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二第 303至304頁)
(A為0000000000號鄭明醮,B為0000000000號王修杰) B :剛才,剛才去詹ㄟ那裡啦,啊漢東大ㄟ就講對昨天, 對那天伊講去金園喝酒,喝酒那個有沒有。
A :嗯
B :不能簽,伊不爽黑白想啊,剛才呷金圓整間砸呷爛糊 糊。
A :哪裡啊。
B :金園啊,咱今天去喝酒那裡咩。
A :桃花源喔。
B :金園啦,第一攤呷建州,呷建州他朋友那些有沒有。 A :金門喔。
B :嗯啦金門啦,金園卡拉OK有沒有,啊尾哥嘛被漢東大 ㄟ撞,嗯嗯。
A :剛才有過去那裡喔。
B :嗯啊,剛才我大ㄟ不是叫我過去呷載,載去,載去詹 董那裡啊,啊漢東大ㄟ就在那裡啊,啊可能就是在講 伊去喝酒啦,喔,可能店ㄟ落眉角還是安那,不給伊 簽,給伊漏氣,意思講漢,嗯,卡刷不過就算了嗯幹 你娘要簽不給我簽,不爽啦,呵呵。
A :喔..。
B :嗯啊。
A :咱今天去喔時撙存,建州好像有在講,講他們要刷卡 那個喔。
B :嗯啦,嗯啦。
A :我是沒聽是誰,你聽有嗎。
B :啊就漢東咩,就刷卡刷不過啊,人家那個就國際卡啊 ,國際卡刷不過你災嗎,啊要簽嘛沒法,要簽人家嘛 踏就硬,就不給伊簽,硬死要現金啦。
A :喔..。
B :嗯。
A :那個誰,那個誰,穿粉紅色那個查某嘛。
B :嗯啦,啊漢東意思,漢東大ㄟ意思是講幹你娘那個, 我在桃園喝酒,沒法度簽。
A :啊你們幾個過去。
B :我、阿凱、我大ㄟ、漢東、昌哥、志成,還有。 A :志成嘛去喔。
B :志成嘛去啊,嗯啊,啊伊去漢東大ㄟ就,尾哥就在,
坐在外面咩,漢東,漢東就過去呷噴,喂。
A :我有在聽啊。
B :嗯啊,就過去呷,啊後來,噴噴ㄟ就講要砸啊,啊就 砸啊,啊不然要安那,喔砸呷多功夫咧,裡面桌子, 啥咪小攏沒啊。
3.97年3 月19日12時50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見見偵卷卷二 第297至298頁)
(A 為0000000000號庚○○,B 為0000000000號小葉) A :伊開一間金園你災嘛。
B :嗯。
A :啊那個阿禎啊去喝你災嗎。
B :嗯。
A :呷志成去喝不能簽,對不對。
B :嗯。
A :後來才打給漢東大ㄟ你災嗎。
B :嗯。
A :漢東大ㄟ招我過去你災嗎。
B :嗯嗯。
A :安那,啊招我過去ㄟ時存,啊漢東大ㄟ卡給他刷有沒 有。
B :嗯。
A :他們沒有在刷卡你災嗎。
B :嗯嗯。
A :啊拿名片給伊,講明天來付,明天,明天付安ㄋㄟ, 安ㄋㄟ麥賽哩,後來漢東大ㄟ叫嫂子拿錢來,啊叫我 去拿咩,啊就拿給他,後來那天有沒有。
B :嗯。
A :算昨天啦,嗯昨天還前天,前天啦,前天ㄟ時存喔, 見面喔,漢東大ㄟ想麥開你災嗎。
B :嗯。
A :去就打空啊尾。
B :嗯。
A :啊擱問講那個店誰的啥咪,伊講啊那個伊就沒,伊就 不能做主,啊後來講喔,要砸店ㄟ時存伊講喔,伊在 那裡誰敢砸安ㄋㄟ,喔。
B :嗯。
A :啊才被漢東大ㄟ打,啊呷店攏砸掉啊,喔。 B :是喔。
A :安ㄋㄟ你災嗎。
B :嗯嗯嗯。
A :安ㄋㄟ啦。
B :嗯。
(二)被告丁○○雖以前詞置辯,然所舉證人李敬和於偵查中證 稱:「(問:金園卡拉OK今年被砸的事,知否?)我不曉 得,當天晚餐有位台中的賴姓朋友要來大興西路跟我及丁 ○○談事情,飯局大概在晚上8 、9 點就解散了,翁董有 點醉了,我說要回家,我、翁、賴3 個人坐上計程車後, 翁說要去唱歌,因我頭暈我就說不要去,路途中翁董說停 車,他已經醉得站不穩了,賴先生陪他下車,翁跟他朋友 推擠,那個人是坐著,翁是站著,摟摟抱著他,賴先生說 不要,又把翁拉上車,然後我就回去我的家」、「(問: 當天翁說停車的地方在哪?)沒有,那個路我不熟,如果 帶我去我就知道」「(問:你說的日期跟金園被砸店是同 一天嗎?)金園我不曉得在哪裡,我沒印象。我也不清楚 是不是同一天」等語(見偵卷卷四第109 至110 頁),證 人賴金昌於偵查中證稱:「(問:金園卡拉ok今年被砸的 事,知否?)很久了,有次與翁董去大興西路吃飯,到8 、9 點,翁說要去唱歌,我、翁、李3 人一起坐計程車要 去金園卡拉ok唱歌,到那邊時翁就醉了,在那邊吐,走路 沒辦法走了,在那邊碰到一個朋友拉拉扯扯,我就把他拉 回車上,就走了」、「(問:你說的日期跟金園被砸店是 同一天嗎?)不太清楚」(見偵卷卷四第110 至111 頁) ,故依證人李敬和、賴金昌之證述,無從證明渠等所指情 形與金園卡拉OK店遭砸店係同日,自難憑以為有利被告丁 ○○之認定;又證人甲○(綽號阿尾啊)於警詢時證稱: 「目前與人合股經營金園卡拉OK,同居人也在金園卡拉OK 幫忙煮東西,3 月16日客人丁○○等人因簽帳問題遭我們 店內人員拒絕,所以隔天才會帶人到我店裡砸店」、「( 問:你是否認識丁○○,有無仇恨、怨隙或金錢糾紛?) 我認識丁○○幾十年了,但沒什麼交情,跟丁○○沒有仇 恨、怨隙也沒有金錢糾紛」、「(問:3 月16日發生簽帳 的情形為何?)當日是店裡一名叫『秀秀』的員工因認識 丁○○,邀請丁○○前往捧場,我因認識丁○○所以有趨 前跟他打招呼,他們那一桌客人我知道的有綽號『阿筆』 庚○○與綽號『志成』、『阿前阿』、『建州』等人,打 完招呼我就離開了,後來是聽我同居人說,當天晚上丁○ ○等人喝完酒因為身上沒帶現金,所以要刷卡付帳,但是 店裡沒有刷卡設備,只能用現金或簽帳清費,當時店內櫃 檯人員說要簽帳的話,要『秀秀』代為簽帳,但是『秀秀 』不願意,所以丁○○很不高興,後來是丁○○打電話叫
他太太拿錢到店內結清消費帳款」、「(問:3 月17日是 什麼人帶人前往砸店?)3 月17日大約是晚上8 、9 點左 右,我坐在我經營的金園卡拉OK旁的雜貨店前,我看到丁 ○○帶著庚○○還有大約4 、5 我不認識的人前來,有人 好像有帶著棍棒前來,丁○○一看到我就出拳往我左眼打 下去,在同時我看到庚○○就拿起放在我店門口的椅子進 到店內,就一邊罵幹你娘機掰一邊拿著椅子砸毀店裡的東 西,同時還叫其他一同前往的人動手砸店,他還還沒砸完 ,我的同居人就拉著我叫我快點離開」、「(問:現警方 提供清晰可供辨識之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2 )供你當場指認,請你指出當日前往金園卡拉OK砸店及動 手毆打你的人?)表1 裡編號4 就是丁○○,當天就是他 動手毆打我並帶同庚○○等人前往砸店,表2 裡編號5 就 是『阿筆』庚○○,當天就是他帶頭動手砸店的」等語( 見偵卷卷一第187 至189 頁),於偵訊時證稱:(問:去 砸店的人你認得的人有幾個?(提示照片)確定認得的有 3 個,第1 張編號4 是丁○○;第2 張編號6 叫志成(台 語);編號5 是阿筆庚○○」、「(問:你有沒有被打? )兩拳,丁○○。事後我才知是因為簽帳問題」等語(見 偵卷卷三第10頁)明確,證人壬○○於警詢時亦證稱:「 之前曾在金園卡拉OK擔任會計」、「一直做到3 月17日金 園卡拉OK遭人砸店,就沒過去上班了」、「丁○○就帶『 阿筆』、『志成』還有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來砸店了」、 「(問:3 月17日金園卡拉OK遭人砸店時你是否在場?) 當天我有在場,當時我在櫃台我們店門口的玻璃被人拿鋁 製球棒砸破,接著我看到『志成』帶著那個我不認識的男 子進來,那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手拿著鋁製球棒,『志成』 就對他說:『把店砸掉,不要讓他開了』,那個我不認識 就開始動手砸店裡的東西,我很害怕就起身離開櫃台走出 去,我走出去的時候有看到『阿筆』,『阿筆』就一邊罵 『幹你娘機掰,整間都給他砸掉,店不讓他開了』,接著 我在外面就看到丁○○毆打我伯父甲○,當時我伯父臉上 已經在流血了,丁○○仍作勢要繼續毆打他,我就趕快拉 著我伯父離開現場,過沒幾分鐘我回去店裡,就看到丁○ ○、『阿筆』、『志成』、和那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準備 要搭上一個年輕男子駕駛的黑色自小客車要離開了」、「 (問:現警方提供清晰可供辨識之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1 、2 )供你當場指認,請你指出前往金園卡拉OK 砸店的人?)紀錄表裡的指認相片,編號1 是『阿筆』、 編號4 是丁○○、編號5 是那個我不知道姓名、綽號,拿
鋁棒動手砸店的男子、編號6 是『志成』」等語(見偵卷 卷一第19 1至193 頁),參諸共同被告何文凱於偵查中陳 稱:(問:今年3 月17日有到金園卡拉OK砸店?)有,.. 要去砸店是因為丁○○去那邊喝酒,後來要簽帳不給他簽 ,不給他面子,後來叫庚○○我們去砸店」、「(問:金 園被砸去的人有誰?)我、王修杰、庚○○、丁○○,還 有其他3 人我不認識」、「(去的人分別做什麼事?)庚 ○○也是砸、翻桌子,他沒拿東西,只有我與王修杰拿東 西,阿筆就說『砸!』我們就砸。丁○○就罵一個男的, 那個男的好像叫『空仔尾』(台語),他罵說為什麼不能 簽帳,也有推他一下他就坐在椅子上,他們在店外,王修 杰跟我一起拿棒子砸」等語(見偵卷卷三第65至67頁), 佐以前開被告丁○○、庚○○、共犯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顯示被告丁○○事前指使並主導砸店,與共犯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丁○○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被告庚○○、丁○○有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堪 予認定。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訊據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此部分犯行, 被告丁○○則矢口否認有此恐嚇犯行,辯稱:是對方夫妻要 求我們去誠和會計師事務所和解,因為對方能力沒有辦法一 次和解,所以我們才要求對方寫還款計畫書,我沒有講圍事 的話,97年2 月4 日我不記得是否有去,3 月18日我確定有 去,我當天是在該處從上午11點待到晚上6 點,阿筆庚○○ 是乙○○叫他過去的,辛○○跟我說要寫還款計畫書給我, 到了3 月18日還沒有寫,我就跟辛○○說要等她寫完以後才 要走,我的期待值比較高,她沒有寫我才會坐在那邊等她寫 ,我覺得我沒有恐嚇的意思云云。
經查:
(一)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業經被告丁○○、庚○○於原審審 理時坦承(見98年度易字第848 號卷第122 頁),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辛○○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卷三 第26至28頁、第203 至206 頁、簡上卷卷一第154 至163 頁),復有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附卷可參( 見偵卷卷一第155 頁、偵卷卷三第88頁),並有本院於10 0 年12月20日勘驗97年3 月18日誠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監 視錄影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簡上卷卷一第164 至166 頁,其中缺漏3 月18日13時51分至14時46分之錄影),此 外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證明庚○○與丁○○間事前 即有恐嚇之犯意聯絡:
1.97年2 月4 日10時42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二第 307至309 頁)
(A為0000000000號庚○○,B為0000000000號丁○○) B :你現在如果過去有沒有喔,那個,那個,咱們免犯人 欺有沒有喔。
A :嗯。
B :你現在下去講話就是暗示說,幹你娘,你時到恁爸抓 起來輪對不對喔
A: 嗯啊
B :但是在講話的表達上有沒有喔
A :嗯嗯嗯
B :就是感覺上給他安ㄋㄟ感覺就對啦,我的意思你聽有 嗎。
A :我知道,我知道,我懂。
B :等於說,等於說討錢討呷講要,要啥咪,對人家的老 婆安那,安ㄋㄟ就比較不好那個了。
A :不會啦,不,不會不會。
B :嗯啦嗯啦,就是那種暗示。
A :嗯啦我,嗯啦。
B :會讓他感覺得到就對啦,我的意思你災影嗎。 A :我災影我災影,好好。
B :好不好,啊,好。
A :好好好。
B :啊你加油啦,加油。
A :好啦好,OK。
B :咱這2天來好好來開港一下啦,嗯啦。
A :好啦好好好,大ㄟ好。
B :好。
A :好好好。
B :啊就那個那個那個,今天可能天間會比較拖延有沒有 喔。
A :嗯。
B :今天伊會,一定會叫張ㄟ擱打有沒有。
A :嗯。
B :啊會擱打我可能要叫伊呷伊有一個結論,你聽有嗎, 安ㄋㄟ啦。
A :好好OK。
B :啊所以時間會,你心理上有一個時間要拖延一下,你 聽有嗎,嗯。
A :好啊好好。
B :啊你就故意安那你災嗎,你就在那個會議ㄟ時存,你 就走來走去你聽有嗎,一下倒茶,一下做什麼安ㄋㄟ ,你聽有嗎。
A :好啦好好好。
B :會不會啊。
A :我了解我了解。
B :好不好,啊。
A :好好好。
2.97年2 月4 日13時51分40秒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二第 309 至312頁)
(A為0000000000號庚○○,B為0000000000號丁○○) A :喂。
B :嗯嗯阿筆。
A :嗯大ㄟ嗯。
B :嗯嗯。
A :啊剛好那個嘛,到後來簡董有沒有。
B :嗯。
A :嗯,簡董打給我啦。
B :嗯講安那。
A :到後來伊就,簡董打給我ㄟ時存喔。
B :嗯。
A :我到後來簡董打給我之後,掛掉有沒有。
B :嗯。
A :打給我,伊就當場有在那兒看到我接電話嘛。 B :嗯嗯嗯嗯。
A :喔,啊就一直講呷差不多講三分之一去了啊。 B :嗯嗯嗯。
A :到後來講下去,我講喔,啊,免呷聽那麼多啦,那個 喔,查埔查某攏呷押去山上喔。
B :嗯。
A :幹你娘攏呷幹屁股。
B :嗯嗯。
A :幹你娘驚一下。
B :嗯嗯。
A :驚呷以為我講伊。
B :喔,哈哈哈哈。
A :後來我講沒啦,你就呷我,你,那個對朋友沒安ㄋㄟ 啦。
B :嗯嗯。
A :欠我們錢我們就攏安ㄋㄟ啦。
B :嗯,哈哈哈。
A :因為我,啊,伊驚一下差一點驚死。
B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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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啊伊到後來擱呷我我問ㄋㄟ。
B :嗯。
A :伊講啊剛才張先生呷我講安那,講啥啦,安ㄋㄟ啦。 B :嗯嗯嗯。
A :他以為說我,我嗆他丈夫,你災嗎。
B :嗯嗯嗯。
A :我講沒啦,剛才是我還另一個帳目的。
B :喔,呵呵呵。
A :啊我這兒攏本票不管什麼時候都有啊,對不對。 B :呵呵呵,對對對對。
A :嗯啊,啊我,我呷伊強調就是講喔。
B :嗯。
A :我講我也曾跟我,我頭家講啦。
B :嗯嗯嗯。
A :我就講大ㄟ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