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0年度,1916號
TYDM,100,桃簡,1916,201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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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艷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裁 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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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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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蘇豔秋蘇艷秋
│人欄│ │ │
├──┼──────────────────┼──────────────────┤
│主文│蘇豔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蘇艷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欄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
│ │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
├──┼──────────────────┼──────────────────┤
│事實│蘇豔秋蘇艷秋
│及理│ │ │
│由欄│ │ │
│一第│ │ │




│2 行│ │ │
│及同│ │ │
│欄二│ │ │
│第1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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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