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84號
SCDV,97,重訴,184,2013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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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黃振洋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傅健峯
      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傅健峰」記載,應更正為「傅健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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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