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被 告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