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4號
SCDV,102,補,234,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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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金鐘
      郭素玲
      廖建翔
      廖林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黄富田即黄信舜、黃余
  参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捌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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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