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金鐘
郭素玲
廖建翔
廖林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黄富田即黄信舜、黃余
参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捌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