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鄧立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相對人美驅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元,依同法第40
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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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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