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林志青即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誠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元
,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