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2號
SCDV,102,監宣,22,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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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翌濱
      林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林水祥名下現所有之財產清冊,並應由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
  (本院99年監宣字第8 號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99年4 月16
  日收受林佑娟陳報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惟上開陳報未由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又
  本件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標的,係於前開99年4 月16日陳
  報財產清冊後之101 年5 月18日始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是相
  對人現名下之財產情形如何,仍應先為補正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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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