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91號
SCDV,102,司催,91,201303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瀅州實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瀅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瀅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