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59號
SCDV,102,司促,2959,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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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郁得林君瑾楊金芳、林祥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郁得林君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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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