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進文、陳秀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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