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84號
SCDV,102,司促,2884,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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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進文、陳秀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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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