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82號
SCDV,102,司促,2882,201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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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智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有關新台幣32,249元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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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