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張姵晨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詹文耀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 處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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