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26號
SCDV,102,司促,2426,201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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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姵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詹文耀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
  處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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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