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汪維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媛即黃殿青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346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
人僅繳納5,400 元,尚不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