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羅淑淵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邱瑞昌
邱謝怡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家親字第40號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2 年度家親字第40號請 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