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許生福
被 告 許淑琴
徐許秀鸞
謝耀慶
謝文財
謝挺煌
謝沂庭
黃清賢
黃清德
黃清松
黃清城
黃清進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5日下午4 時0 分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前項言詞辯論期日以前,會同被告徐許秀鸞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地址:臺北縣新店市○○路00號)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基因醫學部或馬偕紀念醫院或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血緣鑑定(僅「母系」血緣關係鑑定),並由原告當庭提出報告書及繳費單據。
理 由
按,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之對象為身分關係,具有公益性質,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之事項,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與事實是否相符,本件原告稱其本人非上列各被告之被繼承人許玉樹與許鄭金玉之親生兒子,而其本人戶政登記與真實血統來源不符,因此對各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稱其本人真實血統來源係訴外人許玉坎與張禪琴(均已歿)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徐許秀鸞均同意進行相關之親子血緣鑑定,有是日筆錄1 件在卷,本件家事訴訟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第67條第1 項規定之家事甲類事件,有高度對世效、安定性、公益性,依上說明,因當事人無處分權,不許當事人自行認諾,即有進行如主文所示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僅進行「母系」血緣鑑定部分;「父系」血緣鑑定部分請勿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前開各鑑定費用均應由原告墊付,並列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業已向本院表示,無論裁判結果如何,最後均由原告負擔】,原告請於期日前先將收據影本檢送本院,使本院知悉本件已進行鑑定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