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過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過尤國珍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 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聲請人過彩玉嗣後具狀表示無欲辦理拋棄繼承,其聲明拋棄繼 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人過德彰、過德文、過 德明及過秀英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 查,附此敘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