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陳英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輝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第之1 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