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505號
SCDV,100,竹簡,505,2013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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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陳英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輝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第之1 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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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