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48號
SCDM,102,審易,48,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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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晁銘 (原名張朝欽)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412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晁銘犯重利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晁銘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為朋友關係,因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人亟需用錢,向其借調之際,張晁銘竟基於牟取重 利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 示利息,借予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並要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人質押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嗣為警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下午1 時15分許,經張晁銘同意在新竹市○○路0 段000 號「和豐汽車商行」內進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各編 號所示質押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姜秉宏陳阿梅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四、附記事項: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借收等物,雖係被告張晁銘犯上開 重利罪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貸款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之 債權及擔保證明,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餘合 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票據及借款收據等物行使之,且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人於清償本息完畢後,亦得依法請求返還上開 物品;另附表所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機車行照等物,乃專 屬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故與刑 法第38條之沒收規定不合,爰就上開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
│ │被害人│ 放款時地 │借貸金額及│質押物品│備註 │
│ │ │ │利息 │ │ │
├─┼───┼───────┼─────┼────┼───┤
│1 │溫宏碩│時間:101 年2 │借款新臺幣│身分證及│因侵害│
│ │ │月(起訴書誤載│(下同)2 │健保卡各│法益具│
│ │ │為3月 )10日。│萬元,每月│1 張;2 │有同一│
│ │ │地點:新竹市中│利息6 千元│萬元之本│性,故│
│ │ │華路4 段425 號│(即週年利│票及借據│論以接│
│ │ │「和豐汽車商行│率360 %)│各1 張。│續犯。│
│ │ │」。 │。 │ │ │
├─┼───┼───────┼─────┼────┤ │
│2 │同上 │時間:101 年3 │借款1 萬元│1 萬元之│ │
│ │ │月30日。 │,每月利息│本票及借│ │
│ │ │地點:新竹市中│2 千元(即│據各1 張│ │
│ │ │華路4 段425 號│週年利率 │。 │ │
│ │ │「和豐汽車商行│240 %)。│ │ │




│ │ │」。 │ │ │ │
├─┼───┼───────┼─────┼────┤ │
│3 │同上 │時間:101 年6 │借款2 萬元│2 萬元之│ │
│ │ │月6 日。 │,每月利息│本票及借│ │
│ │ │地點:新竹市中│6 千元(即│據各1 張│ │
│ │ │華路4 段425 號│週年利率 │。 │ │
│ │ │「和豐汽車商行│360 %)。│ │ │
│ │ │」。 │ │ │ │
├─┼───┼───────┼─────┼────┼───┤
│4 │姜秉宏│時間:101 年3 │借款1 萬元│身分證及│經綽號│
│ │ │月間某日。 │,每10 日 │健保卡各│「阿哲│
│ │ │地點:新竹市中│利息2千 元│1 張;1 │」男子│
│ │ │華路4 段425 號│(即週年利│萬元本票│介紹放│
│ │ │「和豐汽車商行│率720 %)│1 張。 │款。 │
│ │ │」。 │。 │ │ │
├─┼───┼───────┼─────┼────┼───┤
│5 │陳阿梅│時間:101 年7 │借款6 萬元│身分證、│由潘立│
│ │ │月2 日。 │,每月利息│借據各1 │仁介紹│
│ │ │地:新竹市西大│50分(即週│張及6 萬│放款。│
│ │ │路潘立仁所經營│年利率600 │元本票1 │ │
│ │ │之「統一檳榔攤│%)。 │張;余瑞│ │
│ │ │」。 │ │燕(陳阿│ │
│ │ │ │ │梅之女)│ │
│ │ │ │ │機車行照│ │
│ │ │ │ │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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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