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11號
SCDM,102,審易,211,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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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祥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
字第111 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高祥豪於101 年11月2 日上午6 時45分許,在新竹監獄14工場110 舍房內,因肢體 及言語衝突而與告訴人趙世運發生口角,被告高祥豪竟基於 傷害犯意,徒手歐打告訴人趙世運,致告訴人趙世運因此受 有頭部與眼角等處擦傷,因認被告高祥豪涉有刑法第277 條 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趙世運告訴被告高祥豪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趙世運具狀撤回對被告高祥 豪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154 號卷第23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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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