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2號
SCDM,101,附民,112,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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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蘇文正
      蘇賴鶴
      蘇鳳麗
被   告 陳家康
      廖顯仁
      劉龍賢
      游木春
      吳水金
      柳志豪
      葉護銓
      王沛婕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字第93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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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