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1年度,770號
SCDM,101,竹簡,770,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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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生
      劉世雄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4505號、101年度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榮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青山商行」、「徐玉珍」印文共肆拾貳枚,均沒收之。劉世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青山商行」、「徐玉珍」印文共肆拾貳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謝榮生係格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謢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 ○○路0段000號,以下簡稱格登管理公司)機電主任,劉世 雄經格登管理公司派遣,於民國98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 在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中華大學城管委會)總幹事乙職,負責中華大 學城社區之簡易水電修繕。謝榮生明知其並未取得青山商行 (址設新竹市○○路0 段000號之1,業於99年5月1日註銷營 業登記)負責人徐玉珍同意,竟於98年間,委由不知情新竹 市印章業盜刻青山商行圓戳章及徐玉珍私章,於98年、99年 間,在格登管理公司,持前揭盜刻之印章,蓋印在空白免用 發票收據上偽造青山商行圓戳章及徐玉珍私章之印文,供日 後使用。謝榮生劉世雄因其二人所購買之水電材料收據遺 失或為圖一次採買分次報帳之便利,明知其二人並未實際在 附表所示98年8 月至99年12月間,向青山商行購買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亦未取得青山商行負責人徐玉珍同意其二人以青 山商行名義自行開立免用發票收據使用,竟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由謝榮生劉世雄在已蓋好青山商行 圓戳章及徐玉珍私章之空白免用發票收據上,自行填寫所購 買商品名稱、數量、金額及日期,偽造如附表所示之98年、 99年免用發票收據共21張,再由劉世雄持前揭偽造之免用發 票收據向中華大學城管委會請領費用,致生損害於青山商行徐玉珍
二、案經洪昇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謝榮生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12號偵 查卷第29至30、64至65、69頁)。
(二)被告劉世雄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見100 年度 他字第725號偵查卷第61至63頁,100 年度偵字第10525號 偵查卷第12頁,101 年度偵續字第12號偵查卷第18、30至 31、65至66頁)。
(三)告訴人洪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100年度他自第725 號偵查卷第59至60、68至69頁,100年度偵字第10525號偵 查卷第10至11頁,101 年度偵續字第12號偵查卷第5至7頁 )。
(四)證人即格登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人趙學豐於偵查中之證述( 見101年度偵續字第12號偵查卷第28頁)。(五)證人徐玉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725號偵查 卷第54至55、68至69頁)。
(六)偽造之青山商行免用發票收據影本、中華大學城委員會支 出申請表影本各21張及證人徐玉珍所提供之青山商行圓戳 章及徐玉珍私章印文共6 份(見100年度他字第725號偵查 卷第24至44頁,101 年度偵續字第12號偵查卷第60至61頁 )。
(七)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1 年3 月3 日北區 國稅竹市○○○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青山商行99年5 月1日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影本各1 份(見101年度偵續 字第12號偵查卷第40、49頁)
(八)綜上,本件被告謝榮生劉世雄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 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謝榮生偽造「青山商行」、「徐玉珍」等印章 、印文,用以製作不實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謝榮生 前開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 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世雄製作不實私文書 ,並持之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間接正犯:被告謝榮生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刻「青 山商行」及「徐玉珍」印章2 枚,係為間接正犯。(三)接續犯:被告謝榮生劉世雄於98年8 月至99年12月間,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 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 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 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 行為,而各應論以接續犯。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免用發票收據(見100年度他字第725號偵查 卷第22至23頁,本院卷第3頁背面),其提據申請之日期 並非在被告就任中華大學城管委會總幹事任內(98年8月1 日至100年7月31日),亦非由被告劉世雄領款簽收,應與 本案無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處所載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四)共同正犯: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 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 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再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 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3 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劉世雄謝榮生明知渠等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青山商行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接續犯意,由被告劉世雄或被告謝榮生偽造前揭免 用發票收據,再由被告劉世雄持之向中華大學城管委會請 領費用,共計21次,被告劉世雄不僅已對於該整體犯罪之 一環參與配合,其對於渠等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青山 商行購買商品等其他細節部分均未加以聞問,乃屬默示之 合謀,至堪認定。縱被告劉世雄辯稱伊不知上開免用發票 收據上之「青山商行」、「徐玉珍」印文係屬偽造,仍無 礙於其共同正犯之成立。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謝榮生劉世雄其等不思守法自制,循 正當程序請款核帳,竟僅因一時失慮而偽造青山商行等印 章及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而犯本案,無端造成證人即被 害人徐玉珍中華大學城管委會之困擾,其所為實不足取 ,惟被告謝榮生劉世雄已與中華大學城管委會達成和解 ,此有101年8月9日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 ),且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兼衡渠等生活



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緩刑:末查,被告謝榮生劉世雄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念其等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事後 均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且事後已與中華大學城管委會達成和解,已 如前述,堪認被告謝榮生劉世雄均深具悔意,本院因認 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七)沒收:被告謝榮生在如附表編號1 至21號所示之青山商行 免用發票收據上所偽造之「青山商行」、「徐玉珍」印文 計42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針對被告劉世雄部分,基於共犯連帶 說,亦併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謝榮生所盜刻之「青山商 行」及「徐玉珍」印章,並未扣案,因無證據證明上開印 章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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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之青山商行免用發票收據21張,偽造印文數量共計4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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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商品名稱 │金額 │偽造印文之內│
│ │ │ │(新臺幣)│容、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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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8月20日 │燈管插座 │7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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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8月18日 │40W燈具等 │14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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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8月6日 │樹剪 │3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4 │98年9月10日 │噴氣漆等 │14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5 │98年9月2日 │白板架 │3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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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9月22日 │水銀 │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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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9月24日 │20W燈管等 │23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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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2月8日 │公共天線等 │6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9 │99年5月14日 │無熔絲開關 │12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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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7月15日 │油漆等 │112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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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8月23日 │金香等 │82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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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9年9月28日 │水龍頭 │1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13 │99年9月23日 │清潔劑等 │79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14 │99年10月2日 │照明燈具 │1955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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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9年10月5日 │殘膠清潔劑 │41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
│ │ │ │ │「青山商行」│
│16 │99年10月8日 │水銀燈泡 │1200元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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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9年10月22日│鐵槌等 │29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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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9年10月20日│地板修補材料│3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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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9年11月17日│照明燈具 │185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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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9年12月28日│油漆等 │756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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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年12月8日 │偵煙器 │900元 │「青山商行」│
│ │ │ │ │、「徐玉珍」│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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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