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1年度,91號
SCDM,101,審交訴,91,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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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燕鉠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許明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
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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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