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4號
PCDV,102,除,114,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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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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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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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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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湯玉麟、許│板信商業銀│101年8月20日│ 6,740元 │QM0000000 │ │
│ │承樹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大觀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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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