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45號
PCDV,102,訴,645,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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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楊萬順即東南企業行
被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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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