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6號
PCDV,102,訴,446,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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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彭中元  
      林建忠  
      張紀   
      呂鈺貞  
      周富彬
      林文欽
      林瑞慶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承辦人
      沈副理
      徐(許)特助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辛○○、戊○○、庚○、甲○○、丙○○、丁○○、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乙○○、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辛○○、戊○○、 庚○、甲○○、丙○○、丁○○、己○○等人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乙○○、徐 (許)特助等人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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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