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民義
被 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被 告 鄭民郎
彭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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