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薩摩亞商耀中有限公司
Bright Centra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劉豐治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唐國峰
康智量
杜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人民幣貳佰肆拾萬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
國102年3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肆
點玖零捌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壹佰柒拾柒萬玖
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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