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艾斯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被 告 界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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