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胡文浩
被 告 全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昌
劉兆斌
江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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