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71號
PCDV,102,補,771,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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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盧瓊花
      鄭瑞堂
被   告 陳金源
      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肆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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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