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群成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宜容
被 告 陳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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