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72號
PCDV,102,補,672,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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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群成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宜容
被   告 陳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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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成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