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被 告 陳有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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