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2號
PCDV,102,補,652,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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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被   告 陳有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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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