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77號
PCDV,102,補,577,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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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啟偉
被   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仟壹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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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